案情简介
仲裁结果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8000元。
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请人是否已经被被申请人解除关系?
仲裁委在处理本案时出现了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关系解除决定书,理应承担败诉结果。
第二种观点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原则上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但劳动者确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已被解除或用人单位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等例外情形的,也应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
仲裁实践中,如果强调必须以书面方式方可解除劳动关系,就会给那些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可乘之机,他们借机不出具书面解除决定或证明,让本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法追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既不利于公平公正地解决劳动纠纷,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促进劳动关系规范。
具体到本案,某纺织公司虽未出具书面解除决定,但章某提交出的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的电话录音可以证明,某纺织公司生产厂长李某告知章某不用再到公司上班了,法定代表人金某也对此事知晓且未反对。且某纺织公司答辩称章某自动离职,双方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意见一致,应确认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将争议双方无异议的事实认定为案件事实,这也是司法实践的惯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应由用人单位对解除的正当性负举证责任。某纺织公司主张章某自动离职,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