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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诚创优】递交辞职后发生工伤的,员工该怎么办?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0-11-26       返回列表

员工小李2018年5月25日向公司递交辞职信,打算近期离职。次日下午(5月26日)在工作的时候不小心摔断了胳膊,送医治疗后,小李给公司打电话说自己工作时候摔伤了,属于工伤,现在要撤销之前交给公司的辞职信,继续与公司履行劳动关系。公司这下有点犯难了,觉得员工小李的要求不合理,辞职还能想提就提,想撤就撤?


员工小李5月25日向公司申请离职的行为,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预告解除,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并不以公司同意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不管公司是否批准,30天后,双方劳动关系即可解除。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员工小李所行使的辞职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律上的一种“形成权”,就是说只要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换言之,小李提交辞职信,只要辞职信送达至公司方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一种单方解除权,是不能撤销的,所以小李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发生工伤后公司马上批准小李辞职,那小李就必须离开了么?


小李受伤时,双方还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那么依法小李是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需要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不能以小李提出辞职而解除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综上所述,小李仍然享有治疗康复的权利。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已经提交辞职而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此案中,用人单位应当先为当事人申报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延续劳动关系,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可以停止支付工资待遇;并在伤情稳定后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