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小李2018年5月25日向公司递交辞职信,打算近期离职。次日下午(5月26日)在工作的时候不小心摔断了胳膊,送医治疗后,小李给公司打电话说自己工作时候摔伤了,属于工伤,现在要撤销之前交给公司的辞职信,继续与公司履行劳动关系。公司这下有点犯难了,觉得员工小李的要求不合理,辞职还能想提就提,想撤就撤?
发生工伤后公司马上批准小李辞职,那小李就必须离开了么?
小李受伤时,双方还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那么依法小李是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需要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不能以小李提出辞职而解除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综上所述,小李仍然享有治疗康复的权利。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已经提交辞职而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此案中,用人单位应当先为当事人申报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延续劳动关系,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可以停止支付工资待遇;并在伤情稳定后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